新修订《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月起实行
10月11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庄保洁工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水源地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倾倒、抛撒、堆放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河道、沟壑、村头等其他非指定的地点。禁止随意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违法将城镇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
同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鼓励企业和村民自愿出资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日常保洁工作。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或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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